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,保障校内师生员工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,维护学院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,促进省级“平安校园”的创建活动,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 适用范围
学院各部门及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、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。
二、 进出校门
1、本院公务车或教职工私车应持有保卫处制定的《车辆通行证》出入校门。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,因送货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,须凭有关证件到保卫处办理《车辆通行征》方可进入;临时进出校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,经门卫验证登记后办理《校内通行证》方可驶入校园,离校时交回《车辆通行证》。
2、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,严禁在校门口调头、倒车、停放、阻塞交通。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。
3、出租车、摩托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门。
4、运载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车辆离校时,须凭主管部门签发的“出门证”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。
三、车辆行驶
1、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,必须按交通标志、标线的指示行驶。
2、规定靠右侧行驶,机动车时速不超过15公里,禁鸣喇叭,严禁无证驾驶。
3、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必须车况良好,严禁在校园内骑车带人、酒后骑车、双手离把、骑飞车、互相追逐、曲线竞驶,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或车辆和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。
四、车辆停放
1、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、停车棚和停车线内,不得乱停乱放。
2、校内主干道、交叉路口和教学楼、办公楼、食堂、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前通道,一律不准停放车辆或堆置物品。
3、凡学院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、外事活动时,院保卫人员确定禁停范围,不准停放车辆。
五、指导检查
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车辆进出、运行、停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。保卫干部、校卫队员有权力、有义务对进出本院的车辆进行检查,执勤人员要依据本规定严格管理、文明执勤,被检查者要服从检查、主动配合。
六、违纪处理
1、院内发生交通事故,肇事者须立即报告院保卫处或向公安机关报警,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。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的,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、刑事责任。
2、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扣车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:
(1)、在校园内超速行驶。
(2)、不按指定位置停放。
(3)、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。
(4)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。
(5)、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。
3、非机动车(含自行车)在校园违规行驶、停放的,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给予扣车处理(骑车人凭所在单位认可的检查和有效证件,到指定地点领车);院保卫处每月将车辆违章情况进行全院通报。
4、凡妨碍、阻挠或辱骂、殴打保卫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的,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。